条款及条件
1. 定义及释义
「金银」指贵金属包括香港金银及/或本地伦敦金银。
「营业日」︰
(a) 在伦敦金银交易指任何伦敦金银巿场的交易日﹔或
(b) 在香港金银交易指任何金银业贸易场的营业日。
「确认书」指由中国金有限公司与客户双方之间有关办理交易及调整客户于中国金有限公司所开立之账户的书面声明。
「合约」指一份由双方遵循本协议内条款所同意买卖金银的合约。
「中国金有限公司」指中国金有限公司以及其业权继承人和受让人,担任客户交易之委托人。
「香港金银」除双方另行同意且声明于确认书外,指于金银业贸易场 (The Chinese Gold & Silver Exchange Society) 交易之金银。
「本地伦敦金银」除双方另行同意且声明于确认书外,指具有 0.995 纯度的金及/或具有 0.999 纯度的银,均需以盎司/美元计价。
「保证金」指中国金有限公司要求客户存入的一笔类似押金之存款, 以保障交易。
「净额结算」指双方在本协议各项条款的规范下,同意于一特定日期以一个「净额」基准结算全额或部份抵销相互所需结算支 付及款项责任。
「净额结算确认」指净额结算交易结果确认。
「双方」指中国金有限公司与客户﹔而「一方」则是指其中之一。
「客户」本合约凡出现「客户」之处,是指客户为自然人之时,包括客户本身及其个别遗嘱执行人及遗产管理人,亦指如客户 为独资公司之独资经营人时包括其个别遗嘱执行人及遗产管理人与其事业继承人,亦指如合伙商号,包括客户之前述账户在成 立时的公司合伙人及遗嘱执行人及遗产管理人及往后将为及曾为公司之合伙人及遗嘱执行人及遗产管理人与合伙公司继承 人,亦是指如客户为法人团体时,包括此法人团体及其继承人。
「存取码」泛指登入密码及用户名称﹔
「中国金有限公司邮件」指中国金有限公司为交付、收取通知而操作的保密讯息传讯设施﹔
「中国金有限公司网上服务」指中国金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交易服务,包括: China Gold Client Terminal、中国金有限公司邮件、中国金有限公司网站所载的信息及其中包含的软件﹔
「China Gold Client Terminal」指中国金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交易平台,以让客户可给予买入或出售金银的电子指示,并收取信息、中国金有限公司邮件及其他相关服务﹔
「信息」指可透过 China Gold Client Terminal 收取的数据、数据库、报价、消息、研究、图象、绘图、文本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金银价格及有关金银巿场的信息﹔
「信息提供者」指提供信息的供应商﹔
「知识产权」指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内的任何专利权、设计(不论是否已注册)、商标、服务商标、版权、技术诀窍、商业秘密、商誉,以及在个别情况下的任何相关或类似的权利﹔
「登入密码」指客户的个人密码,与用户名称一并使用,以接达 China Gold Client Terminal、信息、中国金有限公司邮件,以及中国金有限公司提供的其他服务﹔以及
「用户名称」指客户的个人识别身份,与登入密码一并使用,以接达 China Gold Client Terminal、信息、中国金有限公司邮件,以及中国金有限公司提供的其他服务。
2. 客户资格
2.1 客户保证如为个人身份时,其已达可行使能力之年龄,如为商号或法人团体,经正常方式妥为成立,并有权签署此协议及一切 合约,本协议及此类合约对客户皆具合法约束力,客户须履行其责任。
2.2 客户在此确认其本人缔结之合约,均为出自其自行判断及需承担风险,无论他/她可能收到中国金有限公司、中国金有限公司之 主管人员或员工或代理人所给予之建议,但他明白中国金有限公司之主管人员、员工、经纪人及代理人均无权代表中国金有限 公司给予其任何建议或申述。
2.3 客户声明及确认其明白及认识到通常与现货交易有关的高度的杠杆作用,因为按金要求不多,高度的杠杆作用既可不利于亦可 有利于客户。高度杠杆作用既可带来大量损失亦可带来大量利润。客户完全明白,在某种市场情况下,客户可能难以或未能平 仓,因此,客户之损失未必局限于客户已存入中国金有限公司之保证金。
3. 指令及经纪人/代理人
3.1 所有由客户给予中国金有限公司之指令必须清楚及不含糊,由中国金有限公司或其代理人执行的所有指令、交易及指示,须遵 守金银业贸易场、伦敦金银市场协会或其他相关市场不时实行或有效的章程、规则、规例、惯例、使用方式、裁决及解释。本 协议下的所有交易也须遵守当时适用的法律、规则及规例。
3.2 若任何委托单与3.1条所述方式不同,中国金有限公司在此已获客户授权,可在不预先告知客户的前提下,选择无须理会委托单或在依循适用规则及法律相关必要规定下修改或变更执行委托单。 执行合约之委托单可由客户或客户授权经纪人以书面或口头提出(无论电话或会面方式)或China Gold Client Terminal。 委托单一经提出,在未经中国金有限公司书面同意及确认前,不可取消或撤回。
3.3 客户同意且声明其完全意识金银交易之风险,且同样知悉给予中国金有限公司之指令将取决于巿场当时条件,当无法成交时(尤其客户欲以指令方式做对冲合约时)客户将负担合约可能产生的所有损失。客户也同意中国金有限公司将不对任何合约的损失、 执行方式或执行时间负上任何责任。
3.4 中国金有限公司发出的确认单确认已接收客户指令﹔或中国金有限公司客户账户结算单之合约已被执行﹔中国金有限公司所提 供账单声明﹔其中并包含授权人员的签署确认无误。
3.5 中国金有限公司在任何时间均无义务接受任何指令或订立合约,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对冲合约或欲结清全部或部份已存在的合约。
4. 保证金及抵销
4.1 客户应支付特定金额的保证金于中国金有限公司﹔并于中国金有限公司维持特定金额的款项作为保证金;此保证金需符合中国 金有限公司根据其绝对的权力自行决定及要求之存放时间、维持之金额及形式。
4.2 中国金有限公司所规定的最低保证金需在客户于开立新账户前支付。为了保证客户履行其合约的责任,客户需在中国金有限公 司维持所有交易所需的足够之保证金。
4.3 中国金有限公司对现有持仓或于变更日期后建立的新仓作变更保证金需求(无论增加或减少)的权利将不受以往任何的保证金需求所限。客户若无法履行中国金有限公司之催缴保证金通知,中国金有限公司有权取消、抵销以结束或以其他方式清算客户账户内任何或所有未平仓合约。
4.4 所有支付给中国金有限公司的保证金,中国金有限公司将不予支付利息。但中国金有限公司有权享有来自客户之保证金所衍生的所有利息及其他利益。
4.5 中国金有限公司所发出的保证金收据为客户于中国金有限公司账户内已存入特定金额保证金的确认,并无其他特殊用途。
4.6 客户同意依照中国金有限公司需求于其账户内维持一定保证金。客户也同意在其账户出现积欠时按中国金有限公司要求实时支 付任何欠付金额。上述要求应被视为已不可推翻地及有效地作出,并实时生效,即使中国金有限公司未能个别地接触客户或已 透过电话或以书面形式给客户留下讯息。如在到期日前对冲任何合约,客户将给予中国金有限公司必需之结算文档指示﹔否则,中国金有限公司可无须给予要求或通知,就有关责任自行决定及采取最合适的行动。如果一个买入或卖出合约的指令因当时巿场条件而无法被执行时,中国金有限公司可采取其他适当的行动,而客户了解及同意负责支付中国金有限公司因上述事件可能衍生之费用,且中国金有限公司将对任何可能产生的损失均无须负上任何责任。
4.7 中国金有限公司有权利︰(i) 在中国金有限公司在任何时候根据其自行决定因保证金需求或其他方面理由有必要保障其自身利益
时﹔(ii) 当客户被提出诉讼、或被申请破产或被申请委任接管人时﹔(iii) 当客户与中国金有限公司所开立之账户遭扣押﹔(iv) 当客 户死亡或遭判定确定为无行为能力时,(a) 从中国金有限公司凡客户保管或控制的所有属于客户的财产中满足及/或偿还客户对中 国金有限公司(无论直接或作为保证人的责任)须负的任何责任,(b) 卖出任何或所有客户账户内的多头单,(c) 买入任何或所 有客户账户内的空头单,(d) 取消所有未执行指令以结束客户账户,并在所有该些情况下均不需要求保证金或额外保证金,也不 需就沽出或购入或发出其他通知或公告知会客户、客户继承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受遗赠人、遗产代理人或受让人, 无论有关的利益所有权为客户独自或与他人共同拥有。中国金有限公司将自行判断及决定沽出账户内任何未平仓多头单或买回 未平仓空头单,或按中国金有限公司自行判断及决定在此类交易通常进行的交易所或其他巿场进行。双方明白及同意在任何情 况下,中国金有限公司就沽出或购入的时间或地点的要求或催讨的预先通知,将不被认定是中国金有限公司放弃其在此享有的 沽出或购入时不作出要求及不给予通知的权利,客户于任何时间被要求时,均须负责支付其账户欠中国金有限公司的借方差额, 且在任何情况下客户对账户遭中国金有限公司或客户清算时负责清偿该些账户的不足数额。当需要由一种货币转换另一货币时,转换货币的汇率将由中国金有限公司按两种货币当时的巿场价格而作最终决定。
4.8 中国金有限公司将扣押所有为客户持有(不论是为客户保管或其他目的)的所有款项,同时中国金有限公司亦对其客户持有财产留 置权。 直至欠还中国金有限公司的款项全数偿还为止。
4.9 中国金有限公司由客户或由其他人替客户维持账户所收到的所有款项或其他财产,应由中国金有限公司持有。
5. 交易
5.1 中国金有限公司不需为经纪人、代理人或中间人之任何行为、违反、疏忽、遗留或疏忽负责。
5.2 客户知悉各金融机构所报的现货金银交易价格会有所不同,并会随时变动,甚至可能无法达成刊登价格的交易。因此客户同意 接受中国金有限公司随时报与之价格为当时的最佳价格。
5.3 客户知悉中国金有限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条例、实务及惯例均可能需要公开客户账户资料。客户于不可撤销的前提下授权中国 金有限公司在不需给予客户通知或获得客户同意前即可向相关机构公布所有相关资料,并向相关单位提供中国金有限公司管理 的所有有关文档或副本,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姓名、最终受益人身分证明及中国金有限公司可能了解之客户财务状况。客户不可 以因公开资料而可能引致之任何后果以任何方式将责任归咎于中国金有限公司。若中国金有限公司因按要求而公开客户资料所 衍生的包含法律费用在内的各项支出及费用,客户须补偿予中国金有限公司。
5.4 此协议是连续性合约,并且个别地及共同地对客户在中国金有限公司开立之所有账户均具有约束效力。每个金银合约将受此协 议的条款规定及相关的确认书管辖,除非客户与本公司另有协议。
5.5 各确认书均为此协议的补充附约并为其一部份,且本协议、所有确认书及其修订部份均构成客户与中国金有限公司之间的单一 协议。
6. 保证金
6.1 中国金有限公司对于客户在任何账户内或由中国金有限公司管理的客户资产、财产、权益、信贷及贷方余额享有财产留置权, 不论有关管理是为任何目的包括保管作为客户账户借方结余的抵押、作为客户拖欠的及/或有的债务责任的抵押,不论客户是该 些债务的当事人、担保人、保证人或其他身份,及作为客户的任何其他不论是任何原因引起的责任的抵押。
6.2 客户明确地授权中国金有限公司在不需发出要求或通知下,在有需要时可于客户存于中国金有限公司的保证金或保担金内扣除 特定金额,以补足客户于中国金有限公司账户可能发生之欠款。
6.3 客户明确地授权中国金有限公司在不需发出要求或通知下将客户在中国金有限公司开立之用作交易账户或其他账户的多余资金 转至客户的保证金账户,并将之当作保证金。
7. 代垫保证金
7.1 客户须就应付给中国金有限公司的金额及未清付的款项支付利息,中国金有限公司会选择一间香港的银行所报列之现行利率厘 定利息。
7.2 本条款不构成中国金有限公司必须向客户作出如前述的贷款,亦不得损害中国金有限公司对客户或任何个人按本协议、合约、 有关法律、平衡法或惯例享有的权利与补偿。
8. 报价错误
当某些报价或成交价错误发生时,中国金有限公司将不为此错误所导致的账户余额错误负责。 这些错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员 的错误报价、非国际市场价之报价、或是任何报价错误 (例如︰硬件、软件或网络之问题,或是第三者所提供之错误资料)。 下 单时需预留足够的时间执行订单和系统计算所需保证金的时间。 订单的执行价格或订单设定和市场价格过于接近时,可能会触 发其他订单或发生保证金提示。 中国金有限公司不会对由于系统没有足够时间执行订单或进行运算所产生的保证金提示、账户 结余或账户仓位负责。 上文不得视作内容尽列,一旦发生报价或执行错误,中国金有限公司保留作任何更正或调整的权力,任 何有关报价与成交错误之争执只能由中国金有限公司完全自主决定解决。 若因此带来任何损失、损害或责任,客户同意予以赔 偿使中国金有限公司不受损失。
9. 违约
9.1 发生以下任何事件,即构成此协议及任何合约的违约事项︰
(a) 客户延迟履行或违反此协定或任何合约的条款。
(b) 若客户为自然人或对合伙商号,客户或其组成的合伙人有以下的情况发生︰
(i) 死亡﹔
(ii) 触犯破产行为,或已入禀针对他的破产申请﹔或
(iii) 出现精神异常或丧失签订一般合约或协议的精神上的行为能力。
(c) 若客户为法人团体,客户清盘、清算、或有其他可能导致公司遭清盘的任何事情,决议、会议、呈请、命令等。
(d) 对所有客户而言:
(i) 已委派接管人接管客户的资产,或客户财产遭查押以执行判决。
(ii) 客户无论因何理由无法或停止支付其于到期时应支付之负债。
(iii) 客户未能向中国金有限公司支付在本条款及守则及/或任何现货合约下之到期款项。
(iv) 客户违反本条款及守则及/或任何现货合约之任何条款及条件。
(v) 中国金有限公司接获有关对客户指令或指示及/或现货合约之有效性提出争议之通知。
(vi) 继续履行任何现货合约、现货交易或本条款及守则可能变不合法或已被任何政府当局宣布为不合法。
(vii) 如于任何时间任何现货合约下之有关货币之现行适用汇率对客户之持仓不利时,而中国金有限公司全权确定客户存于 中国金有限公司之首次保证金及/或补加保证金不敷应用。
(viii) 中国金有限公司全权决定认为就任何现货合约方面有损失,中国金有限公司的持仓情况出现或持续,无需要中国金有 限公司采取保障本身利益所需行动;或
(ix) 客户与债权人间的债务重整协议已被提出或已执行。
9.2 当违约事项发生时,中国金有限公司的权利及补偿可被实时执行而不需通知客户,该些权利及补偿包括但不限于抵销或合并帐 户及结算未履行的合约及动用客户账户的现货金银,或将其卖出。
9.3 在执行上述权利及补偿时,中国金有限公司可按其行使绝对酌情权而厘定的方式,采取与客户账户有关的任何持仓(包括但不 限于结算价格),并且客户不可撤销地委任中国金有限公司作为其行使该等权利及补偿的代理人。中国金有限公司对任何因执行 其上述权利及补偿所产生之损失或损害,在任何情况下均毋须承担责任。
10. 指令形式及指示
10.1 中国金有限公司将有权利依赖本身相信由客户所授权人员作出的任何指示、命令、通知、或其他通讯。
10.2 客户可透过电话或书面传递具有客户账号及姓名的指示。
10.3 若发生客户无法支付必要保证金或其任何部份,中国金有限公司保留在巿场状况不利时按本身判断结清所有仓盘之权利。 对于由于中国金有限公司结清客户仓盘,或 (i) 客户仓盘的平仓或中国金有限公司由于该等平仓而行使任何权利; (ii) 中国金有限公司订立及/或履行任何合约;及 (iii) 客户之任何指示及指令,提供予客户之任何服务,或根据客户之指示或指令而采取之任何行动,而使中国金有限公司招致或蒙受的损失、成本及费用(包括法律成本),客户应向中国金有限公司补偿及使中国金有限公司免受损害。
11. China Gold Client Terminal
11.1 客户同意他是唯一获授权使用 China Gold Client Terminal, 客户须对中国金有限公司发给他的交易密码的保密、安全及使用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11.2 客户确认并同意,无论是否获得客户授权,凡以存取码经 China Gold Client Terminal 输入的指示,均须由客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中国金有限公司、其职员、僱员或代理均毋须就处理、不当处理或遗失任何指示而负责。倘因透过 China Gold Client Terminal 输入任何指示,致令中国金有限公司因此而招致或蒙受任何损失、损害、费用、开销及法律责任,则客户须向中国金有限公司作出弥偿。
11.3 客户进一步确认及同意,使用 China Gold Client Terminal 发出指示的先决条件,是在任何下列情况出现时,客户须实时知会中国金有限公司:
(a) 客户已透过 China Gold Client Terminal 发出指示,但并没有以书面、电子或口头方式收到指令编号或有关指示或执行指示的准确确认;
(b) 不论客户以书面、电子或口头方式收到交易确认,但有关客户并无发出有关指示,或其他与客户指示有冲突的情况;
(c) 客户察觉有任何人擅自使用其存取码;或
(d) 客户使用 China Gold Client Terminal 时遇到困难。
11.4 客户同意支付中国金有限公司可能就 China Gold Client Terminal 向其收取的一切认购费及服务费,并同意中国金有限公司可以收取该等费用而毋须另行通知。
11.5 客户明确地同意,在下文第 11.6 条的规限下,中国金有限公司可透过 China Gold Client Terminal 与客户通讯或向客户发出通知,中国金有限公司经由中国金有限公司邮件或其他方式以中国金有限公司电子设备向客户发出的该等通知或通讯,于有关讯息传送予客户时,客户将被视为收讫。
11.6 客户确认并同意,客户可利用 China Gold Client Terminal 读取备考确认书及账户结单,但只有中国金有限公司所发出的账户日结单及月结单才属最终的纪录和具有约束力。
11.7 客户确认并同意,中国金有限公司可披露客户的电子通讯,披露程度等同于中国金有限公司可按客户协议其他部份的规定披露 客户或其账户的其他资料。
11.8 客户明白并接受,中国金有限公司可随时自行酌情决定暂停、禁止、限制或终止客户接达 China Gold Client Terminal 及其交易能力,而毋须事先通知客户。中国金有限公司结束客户账户不会影响双方在账户结束日期前须承担的权利及/或责任。
11.9 交易指示
(a) 客户可通过 China Gold Client Terminal 发出交易指示。不论以电子或其他方式,客户向中国金有限公司发出交易指示,中国金有限公司并不保证指示将得以执行。客户明白,中国金有限公司、其职员、僱员或代理毋须对任何未获执行的指示负上责任。
(b) 客户所给予的每一项交易指示,均须包括并遵照中国金有限公司订明及不时通过互联网通知客户的详情及限制。中国金有 限公司概无责任接受任何未能遵从中国金有限公司所订明限制的交易指示,中国金有限公司可酌情决定接受该交易指示。即使中国金有限公司接受该未有遵从限制的指示,中国金有限公司并无责任接受其后任何未能遵从限制的交易指示。
(c) 中国金有限公司可拒绝接受及/或拒绝执行任何交易指示,而毋须为此提出任何理由。为免生疑问,中国金有限公司可因任何理由拒绝接受及/或拒绝执行任何交易指示,包括但不限于:
(i) 交易指示并无遵照上文第 11.9 (b) 条所载的限制及规定。
(ii) 在中国金有限公司网站公布的价格已告失效或撤回。
(iii) 中国金有限公司无法准确决定交易指示的条件。
(iv) 客户账户并无足够资金支付交易。
(d) 如因任何原因(包括 China Gold Client Terminal 未能传送交易指示),中国金有限公司无法收到任何交易指示足以能够处理指示,则该项交易指示须视作为遭中国金有限公司拒绝接受和执行。
(e) 除客户收到中国金有限公司的认收讯息(不论经电子方式或书面发出)外,否则在收到认收讯息前,不得把中国金有限公 司当作已收到客户的交易指示。然而,收到客户的交易指示并不保证中国金有限公司将会执行该等指示。
(f) 客户同意在发出每一项交易指示前均先加以审阅,因交易指示一经发出即可能无法取消。客户可要求取消或修改其指示,但中国金有限公司并无责任接受任何有关要求。客户确认客户只可在交易指示未经执行前取消或修改指示。倘若客户所取 消的指示已获全部或部份执行,则客户须就已执行的交易承担全部责任,中国金有限公司毋须对此负责。
(g) 客户确认并同意,倘在使用 China Gold Client Terminal 过程中,客户所用的通讯方式暂时无法使用,客户在该段时期间仍可继续操作账户,惟为了使中国金有限公司可核证客户身份,中国金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取得中国金有限公司不时认为适当的资料。
(h) 客户进一步确认并同意,信息提供者并非中国金有限公司与客户交易之间(不论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订立)的参与方,亦毋须对中国金有限公司与客户的交易或就该等交易承担任何责任。
11.10 不给予保证或担保
(a) 客户确认并同意,China Gold Client Terminal 是按照「现状」基准提供予客户,客户须自行承担使用 China Gold Client Terminal 的风险。客户亦接纳,中国金有限公司及信息提供者均不会就 China Gold Client Terminal (包括经 China Gold Client Terminal 提供的任何信息,亦不论当中所载价格能否普遍反映市场的情况)作出任何类别的明示或默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非侵犯信息提供者权利、可作商售、适合作任何特定目的或用途的保证。
(b) 客户确认由于市场情况变化不定,加上数据传送过程或会有所延误,数据可能并非有关合约的实时市场报价。客户亦确认, 中国金有限公司并没有独立依据可核实或质疑所获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或完备性。 客户不应从所获提供的信息中推断中国 金有限公司有任何建议或认可。
(c) 客户明白中国金有限公司、其任何代理或信息提供者均不担保信息的及时、顺序、准确、连贯、迅速或完整性。
12. 声明与报告
12.1 中国金有限公司的各成员,无论是员工或经纪人,在此获中国金有限公司授权可以在客户之营业地点或住宅,就客户在中国金 有限公司之账户或就其与中国金有限公司账户之目前或未来的有关交易而与客户沟通。
12.2 报告、书面确认、通知及其他任何文件通讯 (如客户为没有指定人员的联名账户将会以签名卡上首个出现之名字视为指定人员) 按载于此的地址、电话或传真号码,或按客户以书面通知中国金有限公司的地址、电邮地址、电话或传真号码传递给客户,如 客户为没有指定人员的联名账户将会以签名卡上首个出现之名字视为指定人员,而一切传送之通讯形式无论是邮件、电话或传 真号码,一旦传真完成或寄放在邮箱里或已交送收件代理,无论是否由客户自行接收,皆被视为送达。倘若因客户未有通知中 国金有限公司更改其在中国金有限公司的个人资料,所引致的所有后果责任须由客户完全承担。
12.3 执行客户指令之书面确认书及客户账户的结单为最终的证据,倘若客户在执行客户指令的书面确认书及客户账户结单以邮寄或 其他方式送达的两个工作天没有按照中国金有限公司在本协议提及的地址(或中国金有限公司其他书面通知的联络位址)就执 行客户指令的书面确认书及客户的结单提出任何书面反对,则视为客户已接受和同意该确认书和结单的内容而执行客户指令之 书面确认书及客户账户的结单为最终的证据。
12.4 若双方之间出现任何纷争或歧异,客户同意中国金有限公司的交易记录副本是真实内容的最终证明,并为任何法院或仲裁机构 所接纳,不用再提供进一步的证明。
12.5 中国金有限公司将不须因传送系统故障、传递失败或其他不在中国金有限公司所能预期或控制的原因下导致延误传送指令而产 生的任何损失或破坏负责。
13. 收费及佣金
13.1 客户账户如有亏损,中国金有限公司可要求客户维持足以支付授信额度与额外服务费的金额(包括所有账户营运费用,追收款项 的费用及合理法律费用)。经通知客户后,客户必须尽快清付一切欠中国金有限公司的款项。
13.2 中国金有限公司有权向客户要求付款,届时客户须立即付款予中国金有限公司,不论是在指令执行前后,佣金是按中国金有限 公司不时根据每份合约指定的佣金比率、保管费、储存费、账户营运费用,其他各类关于代金银购买保险或同意按合约金额购 买保险的费用,以中国金有限公司不时指定的比率制定。
13.3 所有客户与中国金有限公司之交易均知悉中国金有限公司/有关经纪商有权在交易中收取佣金及/或回扣方式的基础上完成。
13.4 客户的账户如在过往连续 3 个月内没有任何交易,也没有持货及结余低于港币一万元(或其等值外币),定义为不活跃账户。 根据中国金有限公司的政策,每月将收取管理费用港币 200元。同时账户将被冻结,直至客户存入资金至账户的结余高于港币一万元(或其等值外币),才可正常操作。
13.5 若账户连续2个月内没有任何交易及零结余或负结余,账户将被取消,客户需再次办理开户手续,才可进行交易。
14. 其他事项
14.1 客户在此明白指定中国金有限公司及/或客户授权管理其中国金有限公司账户之个人为客户的代理人,以客户的名义代替其签署 买入/买出金银的确认单,中国金有限公司及/或获客户授权管理账户的个人应按此条款办理。
14.2 中国金有限公司不用因任何不可抗力、无法控制的原因,未能或延迟履行其责任义务而负上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火灾、风 暴、天灾、罢工暴动、战争、任何当地或国际的政府的管制、限制或禁止,任何设备之技术故障、电力不足、停电或者是将导 致或可能导致金银价格的不稳定行为、国际及当地巿场之关闭或其他任何影响中国金有限公司之营运。
14.3 客户确认客户协议所载之资料及其他由或代客户中国金有限公司提供之资料全属完整、真实及正确。 此外,客户确认中国金有限公司可依赖并使用该等资料,直至中国金有限公司接获客户书面通知变更有关资料为止。客户承诺,如有关资料有任何变更, 将实时向中国金有限公司发出书面通知。
14.4 客户保证客户为其账户之真正持有人及最终受益人,其为自身进行买卖及并非代表其他受益人而持有该账户。 如客户并非账户 之真正持有人及最终受益人及客户乃代表其他人士进行买卖时,则客户已作出声明并同意立即以书面通知中国金有限公司有关 账户之所有最终受益人之身份及有关该等资料之变更,客户亦同意中国金有限公司可根据本条款及守则之规定披露上述资料。
14.5 (a) 客户授权中国金有限公司进行信用查证,以核实客户所提供之资料及确定客户之财政状况。
(b) 客户同意中国金有限公司可向其分公司、金融集团或(如有需要)监管机构或任何其他监管机构或政府机构(不论是香港 或海外的),披露有关客户的账户之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之详情、交易资料及最终受益人之资料。客户确认,中 国金有限公司毋须就提供上述资料而向客户承担任何责任。
14.6 (a) 客户于中国金有限公司开立账户以便通过贵金属场外OTC市场从事投机及/或购买及/或卖出金银。 客户同意中国金有限公司可以与客户之买卖盘进行对盘。 此外,客户亦同意中国金有限公司毋须向客户申报有关该等现货交易所产生之任何利润或其他利益。
(b) 中国金有限公司将参考任何知名的金融信息服务机构不时向公众或认购人报出的买卖价格,以选定就客户未平仓合约按市价计值或平仓的价格。
(c) 中国金有限公司将透过参考现货买卖市场之主要参与者或银行所报列之现行利率,厘定计算客户利息收入及支出的利率。
(d) 中国金有限公司将透过参考现货买卖市场之主要参与者或银行所报列之现行汇率,厘定转换货币之汇率。
14.7 无论如何,皆不得放弃、变更、修改或修正本协议的一切条文,除非是经中国金有限公司授权人员书面签署确认。客户不得撤 销或取消本协议,除非以书面通知中国金有限公司,但此类撤销或取消将不影响中国金有限公司在收到撤销书面通知前由中国 金有限公司根据本协议订立的任何交易。中国金有限公司可在任何时候酌情修订、删除、替换或增订本协议,且该等修订、删 除、替换或增订应被视为获纳入本协议,但若中国金有限公司在发出通知之后48小时内收到客户的书面反对则除外。在中国金 有限公司收到该等书面反对之后,中国金有限公司应有权将此视作已发生客户违约事件。
14.8 除非中国金有限公司在终止生效日期前四个工作天收到客户的书面终止本协议的通知,或中国金有限公司发出自行决定终止本 协议的书面终止通知,否则本协议将具持续效力。在终止后,中国金有限公司可以按前述规定清算客户的账户或将按客户的指 示将客户账户结余视至其他交易商或代售商。
14.9 如本协议有任何条文与任何巿场或任何主权地、政府、监管机构及任何对本协议之内容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政府机构之现在或未 来的法律、规定互相抵触时,则本协议前述的抵触条文将失效或可将该抵触条文修改以符合该法律、规定,但本协议的其他条 款将继续有效。
14.10 在未获中国金有限公司书面同意前,客户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其于本条款及守则及/或任何现货合约下之权利或责任。然而,中 国金有限公司可在向客户发出事前通知后,转让或转移其于本条款及守则及/或任何现货合约下之全部或部份权利及/或责任。
14.11 时间为决定本协议的重要因素。
15. 责任限制
15.1 客户同意,中国金有限公司、其任何职员、僱员、代理或信息提供者均毋须对以下任何损失承担法律责任或负责:
(a) 因连接或无法连接或使用 China Gold Client Terminal 而导致各类直接、间接、特殊、随附或连带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因信息提供者的行为、遗漏、错误、延误、中断;即使中国金有限公司、其职员、僱员、代理、信息提供者已获悉有可能出现该等赔偿或损失;
(b) 因中国金有限公司、其职员、僱员、代理或信息提供者无法控制的原因而导致的赔偿;有关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政府限 制、暂停交易、电子或机械故障、设备或通讯线路失灵、电话或其他互联设施故障、计算机硬件或软件无法兼容、互联网未 能或无法连接、互联网服务供应商或其他与客户计算机有关的设备或服务故障、电力中断、数据传送设施故障、未经授权擅 自连接、盗窃、火灾、战争、罢工、民众骚乱、恐怖主义行为或威胁、天灾或劳资纠纷。
15.2 客户同意若客户因使用 China Gold Client Terminal 而令客户的计算机、软件、调制解调器、电话或其他财物受损,中国金有限公司一概毋须负责。
16. 风险披露
客户确认并接受:
(a) 由于用量高峰期、市场波动、系统升级、系统维修或因其他原因,China Gold Client Terminal 可能只会维持有限服务或无法提供服务;
(b) 由于无法预测的网络拥挤及其他原因,电子传送可能并非可靠的通讯媒介,而电子传送的可靠性亦非中国金有限公司所能 控制;
(c) 由于互联网可供公众使用,以电子方式进行的交易可能会因网络拥挤或数据误传而受到干扰、导致传送中断或传送耽误;
(d) 指示可能不获执行或延误执行,因此执行价可能与客户给与指示时通行的价格有异;
(e) 通讯及个人资料或会被未经授权的信息提供者擅自读取;
(f) 客户的指示可能未经人手覆核就予以执行;
(g) 一般而言,指示一经发出即无法取消;及
(h) 系统或会发生故障,包括软、硬件失灵或通讯设施失效,以致无法按照客户的指示执行或没有执行客户的指示。
17. 知识产权
17.1 客户确认并同意,中国金有限公司为中国金有限公司网上服务相关信息、软件程序及其源码所含知识产权的所有人或经授权特 许持有人。客户不得试图篡改、修改、掩饰、解编、推翻、损害、毁坏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改变或再授特许,或试图在未经授权 下擅自存取信息、信息所含任何软件的源码或中国金有限公司网上服务的任何部分。客户承诺若察觉他人做出本段前述的行为, 将立即通知中国金有限公司。
17.2 客户确认,中国金有限公司从信息提供者取得信息。客户同意遵守信息提供者就信息的供应及使用所施加的一切条款及限制。 客户尤为同意:
(a) 客户获提供的信息仅供客户个人使用;除日常业务过程中使用(但不包括向信息提供者散播信息)外,客户不得使用信息 或其任何部份;
(b) 未经中国金有限公司及信息提供者明文书面同意前,不会以任何方式向他人复制、视送、散播、出售、分发、出版、广播、 传阅或作商业用途;及
(c) 不得亦不容许将信息用作任何非法用途。
17.3 客户同意不会出让、转让或再授特许,其于本协议条款下的所有或任何部分权利。
17.4 在接获中国金有限公司书面要求后,客户须容许中国金有限公司或经中国金有限公司书面授权的任何人士,在发出书面要求后, 随即就有关本协议条款的任何合法目的,检查客户的处所及记录;检查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为信纳客户并无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 的情况下使用信息或其所载的软件。
18. 释义
18.1 除非在本协议另有提及,否则本协议中的“个人”,包括企业、公司,如本协议中提述性别是男性,将包括女性,而文字意谓 单数之处包括复数的意义,反之亦然。
18.2 本协议标题仅作为方便解释及参考使用而已,无论如何均不会限制本协议的范围或任何内容的定义。
19. 法律及管辖权
本协议的有效性、构成、解释及执行,均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所管辖,若有任何起诉或诉讼事件因此份协议相关联或由此份 协议所衍生,双方同意将不只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管辖权所限,且此条款中并无任何文字排除可在其他具有合法管辖权的法 院提出诉讼。
20. 客户声明
20.1 本协议的内容已经以客户所知悉的语言向客户作完整解释﹔
20.2 客户所提供之资料声明全属真实及完整并由客户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