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款及條件
1. 定義及釋義
「金銀」指貴金屬包括香港金銀及/或本地倫敦金銀。
「營業日」︰
(a) 在倫敦金銀交易指任何倫敦金銀市場的交易日﹔或
(b) 在香港金銀交易指任何金銀業貿易場的營業日。
「確認書」指由中國金有限公司與客戶雙方之間有關辦理交易及調整客戶於中國金有限公司所開立之賬戶的書面聲明。
「合約」指一份由雙方遵循本協議內條款所同意買賣金銀的合約。
「中國金有限公司」指中國金有限公司以及其業權繼承人和受讓人,擔任客戶交易之委托人。
「香港金銀」除雙方另行同意且聲明於確認書外,指於金銀業貿易場 (The Chinese Gold & Silver Exchange Society) 交易之金銀。
「本地倫敦金銀」除雙方另行同意且聲明於確認書外,指具有 0.995 純度的金及/或具有 0.999 純度的銀,均需以盎司/美元計價。
「保證金」指中國金有限公司要求客戶存入的一筆類似押金之存款, 以保障交易。
「凈額結算」指雙方在本協議各項條款的規範下,同意於一特定日期以一個「凈額」基準結算全額或部份抵銷相互所需結算支 付及款項責任。
「凈額結算確認」指凈額結算交易結果確認。
「雙方」指中國金有限公司與客戶﹔而「一方」則是指其中之一。
「客戶」本合約凡出現「客戶」之處,是指客戶為自然人之時,包括客戶本身及其個別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亦指如客戶 為獨資公司之獨資經營人時包括其個別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與其事業繼承人,亦指如合夥商號,包括客戶之前述賬戶在成 立時的公司合夥人及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及往後將為及曾為公司之合夥人及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與合夥公司繼承 人,亦是指如客戶為法人團體時,包括此法人團體及其繼承人。
「存取碼」泛指登入密碼及用戶名稱﹔
「中國金有限公司郵件」指中國金有限公司為交付、收取通知而操作的保密訊息傳訊設施﹔
「中國金有限公司網上服務」指中國金有限公司提供的電子交易服務,包括: China Gold Client Terminal、中國金有限公司郵件、中國金有限公司網站所載的信息及其中包含的軟件﹔
「China Gold Client Terminal」指中國金有限公司提供的網上交易平臺,以讓客戶可給予買入或出售金銀的電子指示,並收取信息、中國金有限公司郵件及其他相關服務﹔
「信息」指可透過 China Gold Client Terminal 收取的數據、數據庫、報價、消息、研究、圖象、繪圖、文本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於金銀價格及有關金銀市場的信息﹔
「信息提供者」指提供信息的供應商﹔
「知識產權」指在任何司法管轄區內的任何專利權、設計(不論是否已註冊)、商標、服務商標、版權、技術訣竅、商業秘密、商譽,以及在個別情況下的任何相關或類似的權利﹔
「登入密碼」指客戶的個人密碼,與用戶名稱一並使用,以接達 China Gold Client Terminal、信息、中國金有限公司郵件,以及中國金有限公司提供的其他服務﹔以及
「用戶名稱」指客戶的個人識別身份,與登入密碼一並使用,以接達 China Gold Client Terminal、信息、中國金有限公司郵件,以及中國金有限公司提供的其他服務。
2. 客戶資格
2.1 客戶保證如為個人身份時,其已達可行使能力之年齡,如為商號或法人團體,經正常方式妥為成立,並有權簽署此協議及一切 合約,本協議及此類合約對客戶皆具合法約束力,客戶須履行其責任。
2.2 客戶在此確認其本人締結之合約,均為出自其自行判斷及需承擔風險,無論他/她可能收到中國金有限公司、中國金有限公司之 主管人員或員工或代理人所給予之建議,但他明白中國金有限公司之主管人員、員工、經紀人及代理人均無權代表中國金有限 公司給予其任何建議或申述。
2.3 客戶聲明及確認其明白及認識到通常與現貨交易有關的高度的杠桿作用,因為按金要求不多,高度的杠桿作用既可不利於亦可 有利於客戶。高度杠桿作用既可帶來大量損失亦可帶來大量利潤。客戶完全明白,在某種市場情況下,客戶可能難以或未能平 倉,因此,客戶之損失未必局限於客戶已存入中國金有限公司之保證金。
3. 指令及經紀人/代理人
3.1 所有由客戶給予中國金有限公司之指令必須清楚及不含糊,由中國金有限公司或其代理人執行的所有指令、交易及指示,須遵 守金銀業貿易場、倫敦金銀市場協會或其他相關市場不時實行或有效的章程、規則、規例、慣例、使用方式、裁決及解釋。本 協議下的所有交易也須遵守當時適用的法律、規則及規例。
3.2 若任何委托單與3.1條所述方式不同,中國金有限公司在此已獲客戶授權,可在不預先告知客戶的前提下,選擇無須理會委托單或在依循適用規則及法律相關必要規定下修改或變更執行委托單。 執行合約之委托單可由客戶或客戶授權經紀人以書面或口頭提出(無論電話或會面方式)或China Gold Client Terminal。 委托單一經提出,在未經中國金有限公司書面同意及確認前,不可取消或撤回。
3.3 客戶同意且聲明其完全意識金銀交易之風險,且同樣知悉給予中國金有限公司之指令將取決於市場當時條件,當無法成交時(尤其客戶欲以指令方式做對沖合約時)客戶將負擔合約可能產生的所有損失。客戶也同意中國金有限公司將不對任何合約的損失、 執行方式或執行時間負上任何責任。
3.4 中國金有限公司發出的確認單確認已接收客戶指令﹔或中國金有限公司客戶賬戶結算單之合約已被執行﹔中國金有限公司所提 供賬單聲明﹔其中並包含授權人員的簽署確認無誤。
3.5 中國金有限公司在任何時間均無義務接受任何指令或訂立合約,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對沖合約或欲結清全部或部份已存在的合約。
4. 保證金及抵銷
4.1 客戶應支付特定金額的保證金於中國金有限公司﹔並於中國金有限公司維持特定金額的款項作為保證金;此保證金需符合中國 金有限公司根據其絕對的權力自行決定及要求之存放時間、維持之金額及形式。
4.2 中國金有限公司所規定的最低保證金需在客戶於開立新賬戶前支付。為了保證客戶履行其合約的責任,客戶需在中國金有限公 司維持所有交易所需的足夠之保證金。
4.3 中國金有限公司對現有持倉或於變更日期後建立的新倉作變更保證金需求(無論增加或減少)的權利將不受以往任何的保證金需求所限。客戶若無法履行中國金有限公司之催繳保證金通知,中國金有限公司有權取消、抵銷以結束或以其他方式清算客戶賬戶內任何或所有未平倉合約。
4.4 所有支付給中國金有限公司的保證金,中國金有限公司將不予支付利息。但中國金有限公司有權享有來自客戶之保證金所衍生的所有利息及其他利益。
4.5 中國金有限公司所發出的保證金收據為客戶於中國金有限公司賬戶內已存入特定金額保證金的確認,並無其他特殊用途。
4.6 客戶同意依照中國金有限公司需求於其賬戶內維持一定保證金。客戶也同意在其賬戶出現積欠時按中國金有限公司要求實時支 付任何欠付金額。上述要求應被視為已不可推翻地及有效地作出,並實時生效,即使中國金有限公司未能個別地接觸客戶或已 透過電話或以書面形式給客戶留下訊息。如在到期日前對沖任何合約,客戶將給予中國金有限公司必需之結算文檔指示﹔否則,中國金有限公司可無須給予要求或通知,就有關責任自行決定及采取最合適的行動。如果一個買入或賣出合約的指令因當時市場條件而無法被執行時,中國金有限公司可采取其他適當的行動,而客戶了解及同意負責支付中國金有限公司因上述事件可能衍生之費用,且中國金有限公司將對任何可能產生的損失均無須負上任何責任。
4.7 中國金有限公司有權利︰(i) 在中國金有限公司在任何時候根據其自行決定因保證金需求或其他方面理由有必要保障其自身利益
時﹔(ii) 當客戶被提出訴訟、或被申請破產或被申請委任接管人時﹔(iii) 當客戶與中國金有限公司所開立之賬戶遭扣押﹔(iv) 當客 戶死亡或遭判定確定為無行為能力時,(a) 從中國金有限公司凡客戶保管或控制的所有屬於客戶的財產中滿足及/或償還客戶對中 國金有限公司(無論直接或作為保證人的責任)須負的任何責任,(b) 賣出任何或所有客戶賬戶內的多頭單,(c) 買入任何或所 有客戶賬戶內的空頭單,(d) 取消所有未執行指令以結束客戶賬戶,並在所有該些情況下均不需要求保證金或額外保證金,也不 需就沽出或購入或發出其他通知或公告知會客戶、客戶繼承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受遺贈人、遺產代理人或受讓人, 無論有關的利益所有權為客戶獨自或與他人共同擁有。中國金有限公司將自行判斷及決定沽出賬戶內任何未平倉多頭單或買回 未平倉空頭單,或按中國金有限公司自行判斷及決定在此類交易通常進行的交易所或其他市場進行。雙方明白及同意在任何情 況下,中國金有限公司就沽出或購入的時間或地點的要求或催討的預先通知,將不被認定是中國金有限公司放棄其在此享有的 沽出或購入時不作出要求及不給予通知的權利,客戶於任何時間被要求時,均須負責支付其賬戶欠中國金有限公司的借方差額, 且在任何情況下客戶對賬戶遭中國金有限公司或客戶清算時負責清償該些賬戶的不足數額。當需要由一種貨幣轉換另一貨幣時,轉換貨幣的匯率將由中國金有限公司按兩種貨幣當時的市場價格而作最終決定。
4.8 中國金有限公司將扣押所有為客戶持有(不論是為客戶保管或其他目的)的所有款項,同時中國金有限公司亦對其客戶持有財產留 置權。 直至欠還中國金有限公司的款項全數償還為止。
4.9 中國金有限公司由客戶或由其他人替客戶維持賬戶所收到的所有款項或其他財產,應由中國金有限公司持有。
5. 交易
5.1 中國金有限公司不需為經紀人、代理人或中間人之任何行為、違反、疏忽、遺留或疏忽負責。
5.2 客戶知悉各金融機構所報的現貨金銀交易價格會有所不同,並會隨時變動,甚至可能無法達成刊登價格的交易。因此客戶同意 接受中國金有限公司隨時報與之價格為當時的最佳價格。
5.3 客戶知悉中國金有限公司根據有關法律、條例、實務及慣例均可能需要公開客戶賬戶資料。客戶於不可撤銷的前提下授權中國 金有限公司在不需給予客戶通知或獲得客戶同意前即可向相關機構公布所有相關資料,並向相關單位提供中國金有限公司管理 的所有有關文檔或副本,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姓名、最終受益人身分證明及中國金有限公司可能了解之客戶財務狀況。客戶不可 以因公開資料而可能引致之任何後果以任何方式將責任歸咎於中國金有限公司。若中國金有限公司因按要求而公開客戶資料所 衍生的包含法律費用在內的各項支出及費用,客戶須補償予中國金有限公司。
5.4 此協議是連續性合約,並且個別地及共同地對客戶在中國金有限公司開立之所有賬戶均具有約束效力。每個金銀合約將受此協 議的條款規定及相關的確認書管轄,除非客戶與本公司另有協議。
5.5 各確認書均為此協議的補充附約並為其一部份,且本協議、所有確認書及其修訂部份均構成客戶與中國金有限公司之間的單一 協議。
6. 保證金
6.1 中國金有限公司對於客戶在任何賬戶內或由中國金有限公司管理的客戶資產、財產、權益、信貸及貸方余額享有財產留置權, 不論有關管理是為任何目的包括保管作為客戶賬戶借方結余的抵押、作為客戶拖欠的及/或有的債務責任的抵押,不論客戶是該 些債務的當事人、擔保人、保證人或其他身份,及作為客戶的任何其他不論是任何原因引起的責任的抵押。
6.2 客戶明確地授權中國金有限公司在不需發出要求或通知下,在有需要時可於客戶存於中國金有限公司的保證金或保擔金內扣除 特定金額,以補足客戶於中國金有限公司賬戶可能發生之欠款。
6.3 客戶明確地授權中國金有限公司在不需發出要求或通知下將客戶在中國金有限公司開立之用作交易賬戶或其他賬戶的多余資金 轉至客戶的保證金賬戶,並將之當作保證金。
7. 代墊保證金
7.1 客戶須就應付給中國金有限公司的金額及未清付的款項支付利息,中國金有限公司會選擇一間香港的銀行所報列之現行利率厘 定利息。
7.2 本條款不構成中國金有限公司必須向客戶作出如前述的貸款,亦不得損害中國金有限公司對客戶或任何個人按本協議、合約、 有關法律、平衡法或慣例享有的權利與補償。
8. 報價錯誤
當某些報價或成交價錯誤發生時,中國金有限公司將不為此錯誤所導致的賬戶余額錯誤負責。 這些錯誤包括但不限於︰交易員 的錯誤報價、非國際市場價之報價、或是任何報價錯誤 (例如︰硬件、軟件或網絡之問題,或是第三者所提供之錯誤資料)。 下 單時需預留足夠的時間執行訂單和系統計算所需保證金的時間。 訂單的執行價格或訂單設定和市場價格過於接近時,可能會觸 發其他訂單或發生保證金提示。 中國金有限公司不會對由於系統沒有足夠時間執行訂單或進行運算所產生的保證金提示、賬戶 結余或賬戶倉位負責。 上文不得視作內容盡列,一旦發生報價或執行錯誤,中國金有限公司保留作任何更正或調整的權力,任 何有關報價與成交錯誤之爭執只能由中國金有限公司完全自主決定解決。 若因此帶來任何損失、損害或責任,客戶同意予以賠 償使中國金有限公司不受損失。
9. 違約
9.1 發生以下任何事件,即構成此協議及任何合約的違約事項︰
(a) 客戶延遲履行或違反此協定或任何合約的條款。
(b) 若客戶為自然人或對合夥商號,客戶或其組成的合夥人有以下的情況發生︰
(i) 死亡﹔
(ii) 觸犯破產行為,或已入稟針對他的破產申請﹔或
(iii) 出現精神異常或喪失簽訂一般合約或協議的精神上的行為能力。
(c) 若客戶為法人團體,客戶清盤、清算、或有其他可能導致公司遭清盤的任何事情,決議、會議、呈請、命令等。
(d) 對所有客戶而言:
(i) 已委派接管人接管客戶的資產,或客戶財產遭查押以執行判決。
(ii) 客戶無論因何理由無法或停止支付其於到期時應支付之負債。
(iii) 客戶未能向中國金有限公司支付在本條款及守則及/或任何現貨合約下之到期款項。
(iv) 客戶違反本條款及守則及/或任何現貨合約之任何條款及條件。
(v) 中國金有限公司接獲有關對客戶指令或指示及/或現貨合約之有效性提出爭議之通知。
(vi) 繼續履行任何現貨合約、現貨交易或本條款及守則可能變不合法或已被任何政府當局宣布為不合法。
(vii) 如於任何時間任何現貨合約下之有關貨幣之現行適用匯率對客戶之持倉不利時,而中國金有限公司全權確定客戶存於 中國金有限公司之首次保證金及/或補加保證金不敷應用。
(viii) 中國金有限公司全權決定認為就任何現貨合約方面有損失,中國金有限公司的持倉情況出現或持續,無需要中國金有 限公司采取保障本身利益所需行動;或
(ix) 客戶與債權人間的債務重整協議已被提出或已執行。
9.2 當違約事項發生時,中國金有限公司的權利及補償可被實時執行而不需通知客戶,該些權利及補償包括但不限於抵銷或合並帳 戶及結算未履行的合約及動用客戶賬戶的現貨金銀,或將其賣出。
9.3 在執行上述權利及補償時,中國金有限公司可按其行使絕對酌情權而厘定的方式,采取與客戶賬戶有關的任何持倉(包括但不 限於結算價格),並且客戶不可撤銷地委任中國金有限公司作為其行使該等權利及補償的代理人。中國金有限公司對任何因執行 其上述權利及補償所產生之損失或損害,在任何情況下均毋須承擔責任。
10. 指令形式及指示
10.1 中國金有限公司將有權利依賴本身相信由客戶所授權人員作出的任何指示、命令、通知、或其他通訊。
10.2 客戶可透過電話或書面傳遞具有客戶賬號及姓名的指示。
10.3 若發生客戶無法支付必要保證金或其任何部份,中國金有限公司保留在市場狀況不利時按本身判斷結清所有倉盤之權利。 對於由於中國金有限公司結清客戶倉盤,或 (i) 客戶倉盤的平倉或中國金有限公司由於該等平倉而行使任何權利; (ii) 中國金有限公司訂立及/或履行任何合約;及 (iii) 客戶之任何指示及指令,提供予客戶之任何服務,或根據客戶之指示或指令而采取之任何行動,而使中國金有限公司招致或蒙受的損失、成本及費用(包括法律成本),客戶應向中國金有限公司補償及使中國金有限公司免受損害。
11. China Gold Client Terminal
11.1 客戶同意他是唯一獲授權使用 China Gold Client Terminal, 客戶須對中國金有限公司發給他的交易密碼的保密、安全及使用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11.2 客戶確認並同意,無論是否獲得客戶授權,凡以存取碼經 China Gold Client Terminal 輸入的指示,均須由客戶自行承擔全部責任。中國金有限公司、其職員、僱員或代理均毋須就處理、不當處理或遺失任何指示而負責。倘因透過 China Gold Client Terminal 輸入任何指示,致令中國金有限公司因此而招致或蒙受任何損失、損害、費用、開銷及法律責任,則客戶須向中國金有限公司作出彌償。
11.3 客戶進一步確認及同意,使用 China Gold Client Terminal 發出指示的先決條件,是在任何下列情況出現時,客戶須實時知會中國金有限公司:
(a) 客戶已透過 China Gold Client Terminal 發出指示,但並沒有以書面、電子或口頭方式收到指令編號或有關指示或執行指示的準確確認;
(b) 不論客戶以書面、電子或口頭方式收到交易確認,但有關客戶並無發出有關指示,或其他與客戶指示有沖突的情況;
(c) 客戶察覺有任何人擅自使用其存取碼;或
(d) 客戶使用 China Gold Client Terminal 時遇到困難。
11.4 客戶同意支付中國金有限公司可能就 China Gold Client Terminal 向其收取的一切認購費及服務費,並同意中國金有限公司可以收取該等費用而毋須另行通知。
11.5 客戶明確地同意,在下文第 11.6 條的規限下,中國金有限公司可透過 China Gold Client Terminal 與客戶通訊或向客戶發出通知,中國金有限公司經由中國金有限公司郵件或其他方式以中國金有限公司電子設備向客戶發出的該等通知或通訊,於有關訊息傳送予客戶時,客戶將被視為收訖。
11.6 客戶確認並同意,客戶可利用 China Gold Client Terminal 讀取備考確認書及賬戶結單,但只有中國金有限公司所發出的賬戶日結單及月結單才屬最終的紀錄和具有約束力。
11.7 客戶確認並同意,中國金有限公司可披露客戶的電子通訊,披露程度等同於中國金有限公司可按客戶協議其他部份的規定披露 客戶或其賬戶的其他資料。
11.8 客戶明白並接受,中國金有限公司可隨時自行酌情決定暫停、禁止、限制或終止客戶接達 China Gold Client Terminal 及其交易能力,而毋須事先通知客戶。中國金有限公司結束客戶賬戶不會影響雙方在賬戶結束日期前須承擔的權利及/或責任。
11.9 交易指示
(a) 客戶可通過 China Gold Client Terminal 發出交易指示。不論以電子或其他方式,客戶向中國金有限公司發出交易指示,中國金有限公司並不保證指示將得以執行。客戶明白,中國金有限公司、其職員、僱員或代理毋須對任何未獲執行的指示負上責任。
(b) 客戶所給予的每一項交易指示,均須包括並遵照中國金有限公司訂明及不時通過互聯網通知客戶的詳情及限制。中國金有 限公司概無責任接受任何未能遵從中國金有限公司所訂明限制的交易指示,中國金有限公司可酌情決定接受該交易指示。即使中國金有限公司接受該未有遵從限制的指示,中國金有限公司並無責任接受其後任何未能遵從限制的交易指示。
(c) 中國金有限公司可拒絕接受及/或拒絕執行任何交易指示,而毋須為此提出任何理由。為免生疑問,中國金有限公司可因任何理由拒絕接受及/或拒絕執行任何交易指示,包括但不限於:
(i) 交易指示並無遵照上文第 11.9 (b) 條所載的限制及規定。
(ii) 在中國金有限公司網站公布的價格已告失效或撤回。
(iii) 中國金有限公司無法準確決定交易指示的條件。
(iv) 客戶賬戶並無足夠資金支付交易。
(d) 如因任何原因(包括 China Gold Client Terminal 未能傳送交易指示),中國金有限公司無法收到任何交易指示足以能夠處理指示,則該項交易指示須視作為遭中國金有限公司拒絕接受和執行。
(e) 除客戶收到中國金有限公司的認收訊息(不論經電子方式或書面發出)外,否則在收到認收訊息前,不得把中國金有限公 司當作已收到客戶的交易指示。然而,收到客戶的交易指示並不保證中國金有限公司將會執行該等指示。
(f) 客戶同意在發出每一項交易指示前均先加以審閱,因交易指示一經發出即可能無法取消。客戶可要求取消或修改其指示,但中國金有限公司並無責任接受任何有關要求。客戶確認客戶只可在交易指示未經執行前取消或修改指示。倘若客戶所取 消的指示已獲全部或部份執行,則客戶須就已執行的交易承擔全部責任,中國金有限公司毋須對此負責。
(g) 客戶確認並同意,倘在使用 China Gold Client Terminal 過程中,客戶所用的通訊方式暫時無法使用,客戶在該段時期間仍可繼續操作賬戶,惟為了使中國金有限公司可核證客戶身份,中國金有限公司有權要求取得中國金有限公司不時認為適當的資料。
(h) 客戶進一步確認並同意,信息提供者並非中國金有限公司與客戶交易之間(不論以電子或其他方式訂立)的參與方,亦毋須對中國金有限公司與客戶的交易或就該等交易承擔任何責任。
11.10 不給予保證或擔保
(a) 客戶確認並同意,China Gold Client Terminal 是按照「現狀」基準提供予客戶,客戶須自行承擔使用 China Gold Client Terminal 的風險。客戶亦接納,中國金有限公司及信息提供者均不會就 China Gold Client Terminal (包括經 China Gold Client Terminal 提供的任何信息,亦不論當中所載價格能否普遍反映市場的情況)作出任何類別的明示或默示保證,包括但不限於非侵犯信息提供者權利、可作商售、適合作任何特定目的或用途的保證。
(b) 客戶確認由於市場情況變化不定,加上數據傳送過程或會有所延誤,數據可能並非有關合約的實時市場報價。客戶亦確認, 中國金有限公司並沒有獨立依據可核實或質疑所獲提供的信息的準確性或完備性。 客戶不應從所獲提供的信息中推斷中國 金有限公司有任何建議或認可。
(c) 客戶明白中國金有限公司、其任何代理或信息提供者均不擔保信息的及時、順序、準確、連貫、迅速或完整性。
12. 聲明與報告
12.1 中國金有限公司的各成員,無論是員工或經紀人,在此獲中國金有限公司授權可以在客戶之營業地點或住宅,就客戶在中國金 有限公司之賬戶或就其與中國金有限公司賬戶之目前或未來的有關交易而與客戶溝通。
12.2 報告、書面確認、通知及其他任何文件通訊 (如客戶為沒有指定人員的聯名賬戶將會以簽名卡上首個出現之名字視為指定人員) 按載於此的地址、電話或傳真號碼,或按客戶以書面通知中國金有限公司的地址、電郵地址、電話或傳真號碼傳遞給客戶,如 客戶為沒有指定人員的聯名賬戶將會以簽名卡上首個出現之名字視為指定人員,而一切傳送之通訊形式無論是郵件、電話或傳 真號碼,一旦傳真完成或寄放在郵箱裏或已交送收件代理,無論是否由客戶自行接收,皆被視為送達。倘若因客戶未有通知中 國金有限公司更改其在中國金有限公司的個人資料,所引致的所有後果責任須由客戶完全承擔。
12.3 執行客戶指令之書面確認書及客戶賬戶的結單為最終的證據,倘若客戶在執行客戶指令的書面確認書及客戶賬戶結單以郵寄或 其他方式送達的兩個工作天沒有按照中國金有限公司在本協議提及的地址(或中國金有限公司其他書面通知的聯絡位址)就執 行客戶指令的書面確認書及客戶的結單提出任何書面反對,則視為客戶已接受和同意該確認書和結單的內容而執行客戶指令之 書面確認書及客戶賬戶的結單為最終的證據。
12.4 若雙方之間出現任何紛爭或歧異,客戶同意中國金有限公司的交易記錄副本是真實內容的最終證明,並為任何法院或仲裁機構 所接納,不用再提供進一步的證明。
12.5 中國金有限公司將不須因傳送系統故障、傳遞失敗或其他不在中國金有限公司所能預期或控制的原因下導致延誤傳送指令而產 生的任何損失或破壞負責。
13. 收費及傭金
13.1 客戶賬戶如有虧損,中國金有限公司可要求客戶維持足以支付授信額度與額外服務費的金額(包括所有賬戶營運費用,追收款項 的費用及合理法律費用)。經通知客戶後,客戶必須盡快清付一切欠中國金有限公司的款項。
13.2 中國金有限公司有權向客戶要求付款,屆時客戶須立即付款予中國金有限公司,不論是在指令執行前後,傭金是按中國金有限 公司不時根據每份合約指定的傭金比率、保管費、儲存費、賬戶營運費用,其他各類關於代金銀購買保險或同意按合約金額購 買保險的費用,以中國金有限公司不時指定的比率制定。
13.3 所有客戶與中國金有限公司之交易均知悉中國金有限公司/有關經紀商有權在交易中收取傭金及/或回扣方式的基礎上完成。
13.4 客戶的賬戶如在過往連續 3 個月內沒有任何交易,也沒有持貨及結余低於港幣一萬元(或其等值外幣),定義為不活躍賬戶。 根據中國金有限公司的政策,每月將收取管理費用港幣 200元。同時賬戶將被凍結,直至客戶存入資金至賬戶的結余高於港幣一萬元(或其等值外幣),才可正常操作。
13.5 若賬戶連續2個月內沒有任何交易及零結余或負結余,賬戶將被取消,客戶需再次辦理開戶手續,才可進行交易。
14. 其他事項
14.1 客戶在此明白指定中國金有限公司及/或客戶授權管理其中國金有限公司賬戶之個人為客戶的代理人,以客戶的名義代替其簽署 買入/買出金銀的確認單,中國金有限公司及/或獲客戶授權管理賬戶的個人應按此條款辦理。
14.2 中國金有限公司不用因任何不可抗力、無法控制的原因,未能或延遲履行其責任義務而負上任何責任,包括但不限於火災、風 暴、天災、罷工暴動、戰爭、任何當地或國際的政府的管制、限制或禁止,任何設備之技術故障、電力不足、停電或者是將導 致或可能導致金銀價格的不穩定行為、國際及當地市場之關閉或其他任何影響中國金有限公司之營運。
14.3 客戶確認客戶協議所載之資料及其他由或代客戶中國金有限公司提供之資料全屬完整、真實及正確。 此外,客戶確認中國金有限公司可依賴並使用該等資料,直至中國金有限公司接獲客戶書面通知變更有關資料為止。客戶承諾,如有關資料有任何變更, 將實時向中國金有限公司發出書面通知。
14.4 客戶保證客戶為其賬戶之真正持有人及最終受益人,其為自身進行買賣及並非代表其他受益人而持有該賬戶。 如客戶並非賬戶 之真正持有人及最終受益人及客戶乃代表其他人士進行買賣時,則客戶已作出聲明並同意立即以書面通知中國金有限公司有關 賬戶之所有最終受益人之身份及有關該等資料之變更,客戶亦同意中國金有限公司可根據本條款及守則之規定披露上述資料。
14.5 (a) 客戶授權中國金有限公司進行信用查證,以核實客戶所提供之資料及確定客戶之財政狀況。
(b) 客戶同意中國金有限公司可向其分公司、金融集團或(如有需要)監管機構或任何其他監管機構或政府機構(不論是香港 或海外的),披露有關客戶的賬戶之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於賬戶之詳情、交易資料及最終受益人之資料。客戶確認,中 國金有限公司毋須就提供上述資料而向客戶承擔任何責任。
14.6 (a) 客戶於中國金有限公司開立賬戶以便通過貴金屬場外OTC市場從事投機及/或購買及/或賣出金銀。 客戶同意中國金有限公司可以與客戶之買賣盤進行對盤。 此外,客戶亦同意中國金有限公司毋須向客戶申報有關該等現貨交易所產生之任何利潤或其他利益。
(b) 中國金有限公司將參考任何知名的金融信息服務機構不時向公眾或認購人報出的買賣價格,以選定就客戶未平倉合約按市價計值或平倉的價格。
(c) 中國金有限公司將透過參考現貨買賣市場之主要參與者或銀行所報列之現行利率,厘定計算客戶利息收入及支出的利率。
(d) 中國金有限公司將透過參考現貨買賣市場之主要參與者或銀行所報列之現行匯率,厘定轉換貨幣之匯率。
14.7 無論如何,皆不得放棄、變更、修改或修正本協議的一切條文,除非是經中國金有限公司授權人員書面簽署確認。客戶不得撤 銷或取消本協議,除非以書面通知中國金有限公司,但此類撤銷或取消將不影響中國金有限公司在收到撤銷書面通知前由中國 金有限公司根據本協議訂立的任何交易。中國金有限公司可在任何時候酌情修訂、刪除、替換或增訂本協議,且該等修訂、刪 除、替換或增訂應被視為獲納入本協議,但若中國金有限公司在發出通知之後48小時內收到客戶的書面反對則除外。在中國金 有限公司收到該等書面反對之後,中國金有限公司應有權將此視作已發生客戶違約事件。
14.8 除非中國金有限公司在終止生效日期前四個工作天收到客戶的書面終止本協議的通知,或中國金有限公司發出自行決定終止本 協議的書面終止通知,否則本協議將具持續效力。在終止後,中國金有限公司可以按前述規定清算客戶的賬戶或將按客戶的指 示將客戶賬戶結余視至其他交易商或代售商。
14.9 如本協議有任何條文與任何市場或任何主權地、政府、監管機構及任何對本協議之內容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政府機構之現在或未 來的法律、規定互相抵觸時,則本協議前述的抵觸條文將失效或可將該抵觸條文修改以符合該法律、規定,但本協議的其他條 款將繼續有效。
14.10 在未獲中國金有限公司書面同意前,客戶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其於本條款及守則及/或任何現貨合約下之權利或責任。然而,中 國金有限公司可在向客戶發出事前通知後,轉讓或轉移其於本條款及守則及/或任何現貨合約下之全部或部份權利及/或責任。
14.11 時間為決定本協議的重要因素。
15. 責任限制
15.1 客戶同意,中國金有限公司、其任何職員、僱員、代理或信息提供者均毋須對以下任何損失承擔法律責任或負責:
(a) 因連接或無法連接或使用 China Gold Client Terminal 而導致各類直接、間接、特殊、隨附或連帶的賠償,包括但不限於因信息提供者的行為、遺漏、錯誤、延誤、中斷;即使中國金有限公司、其職員、僱員、代理、信息提供者已獲悉有可能出現該等賠償或損失;
(b) 因中國金有限公司、其職員、僱員、代理或信息提供者無法控制的原因而導致的賠償;有關原因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政府限 制、暫停交易、電子或機械故障、設備或通訊線路失靈、電話或其他互聯設施故障、計算機硬件或軟件無法兼容、互聯網未 能或無法連接、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或其他與客戶計算機有關的設備或服務故障、電力中斷、數據傳送設施故障、未經授權擅 自連接、盜竊、火災、戰爭、罷工、民眾騷亂、恐怖主義行為或威脅、天災或勞資糾紛。
15.2 客戶同意若客戶因使用 China Gold Client Terminal 而令客戶的計算機、軟件、調制解調器、電話或其他財物受損,中國金有限公司一概毋須負責。
16. 風險披露
客戶確認並接受:
(a) 由於用量高峰期、市場波動、系統升級、系統維修或因其他原因,China Gold Client Terminal 可能只會維持有限服務或無法提供服務;
(b) 由於無法預測的網絡擁擠及其他原因,電子傳送可能並非可靠的通訊媒介,而電子傳送的可靠性亦非中國金有限公司所能 控制;
(c) 由於互聯網可供公眾使用,以電子方式進行的交易可能會因網絡擁擠或數據誤傳而受到幹擾、導致傳送中斷或傳送耽誤;
(d) 指示可能不獲執行或延誤執行,因此執行價可能與客戶給與指示時通行的價格有異;
(e) 通訊及個人資料或會被未經授權的信息提供者擅自讀取;
(f) 客戶的指示可能未經人手覆核就予以執行;
(g) 一般而言,指示一經發出即無法取消;及
(h) 系統或會發生故障,包括軟、硬件失靈或通訊設施失效,以致無法按照客戶的指示執行或沒有執行客戶的指示。
17. 知識產權
17.1 客戶確認並同意,中國金有限公司為中國金有限公司網上服務相關信息、軟件程序及其源碼所含知識產權的所有人或經授權特 許持有人。客戶不得試圖篡改、修改、掩飾、解編、推翻、損害、毀壞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改變或再授特許,或試圖在未經授權 下擅自存取信息、信息所含任何軟件的源碼或中國金有限公司網上服務的任何部分。客戶承諾若察覺他人做出本段前述的行為, 將立即通知中國金有限公司。
17.2 客戶確認,中國金有限公司從信息提供者取得信息。客戶同意遵守信息提供者就信息的供應及使用所施加的一切條款及限制。 客戶尤為同意:
(a) 客戶獲提供的信息僅供客戶個人使用;除日常業務過程中使用(但不包括向信息提供者散播信息)外,客戶不得使用信息 或其任何部份;
(b) 未經中國金有限公司及信息提供者明文書面同意前,不會以任何方式向他人復制、視送、散播、出售、分發、出版、廣播、 傳閱或作商業用途;及
(c) 不得亦不容許將信息用作任何非法用途。
17.3 客戶同意不會出讓、轉讓或再授特許,其於本協議條款下的所有或任何部分權利。
17.4 在接獲中國金有限公司書面要求後,客戶須容許中國金有限公司或經中國金有限公司書面授權的任何人士,在發出書面要求後, 隨即就有關本協議條款的任何合法目的,檢查客戶的處所及記錄;檢查目的包括但不限於為信納客戶並無違反本協議任何條款 的情況下使用信息或其所載的軟件。
18. 釋義
18.1 除非在本協議另有提及,否則本協議中的“個人”,包括企業、公司,如本協議中提述性別是男性,將包括女性,而文字意謂 單數之處包括復數的意義,反之亦然。
18.2 本協議標題僅作為方便解釋及參考使用而已,無論如何均不會限制本協議的範圍或任何內容的定義。
19. 法律及管轄權
本協議的有效性、構成、解釋及執行,均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所管轄,若有任何起訴或訴訟事件因此份協議相關聯或由此份 協議所衍生,雙方同意將不只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管轄權所限,且此條款中並無任何文字排除可在其他具有合法管轄權的法 院提出訴訟。
20. 客戶聲明
20.1 本協議的內容已經以客戶所知悉的語言向客戶作完整解釋﹔
20.2 客戶所提供之資料聲明全屬真實及完整並由客戶簽署。